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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3-19 16:13:04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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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12件化妆品违法生产经营典型案例的公示安博体育- ANBO

  【法律适用简析】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及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之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及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法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违法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律条款的,应当从重处罚。”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案件简述】2020年5月11日,有群众举报南三条正东路茂源大厦一层**化妆品店销售仿冒知名品牌的化妆品。石家庄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销的“国色天香”牌精品六件套贵妇丹玲珑美肌系列化妆品的产品外包装及产品瓶体上均标注着“后”字标识,而该产品自己的注册商标“国色天香”商标未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仅标注在产品瓶体背面。产品正面标注的“后”字与韩国知名品牌“后”牌化妆品字形相近似,足以以假乱真。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韩国“后”系列化妆品生产商韩国LG生活健康集团有限公司的品牌授权经销。经调查了解,该店经销的标有“后”字的“国色天香”牌精品六件套贵妇丹玲珑美肌系列化妆品是由业务员上门推销的,汕头市龙湖区嘉欣化妆品厂生产的产品,跟知名品牌韩国“后”系列化妆品没有任何关系。此商品当事人以26元/盒购入4盒,预计以28元/盒售出,但尚未售出。

  【法律适用简析】当事人经营未备案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案件简述】2019年8月26日,保定市满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对保定市惠友万家福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满城购物广场经营场所进行化妆品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四楼**专区经营的标识广东康婴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康婴健婴儿长效保湿水水霜等系类共15个品类现场不能提供检验报告书(或复印件)。规定时间内该单位提供了检验报告复印件,执法人员核对发现疑点颇多。经发函请求相关单位协助调查检验报告书线个品类化妆品实物邮寄至标识生产企业所在地辖区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协助调查产品真伪。经有关部门回函及相关文件证明,该局认定为假冒和不能提供合格检验报告(或复印件)的产品货值金额合计3772.2元,违法所得合计2044.8元。

  【法律适用简析】当事人未按要求实施进货查验制度,后经协查证实所售产品系假冒,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之规定。”及第五条第一款:“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之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及第五条第二款:“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鉴于本案未构成犯罪;违法金额不足5000元,且无从轻、从重情节,故作出没收违法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件简述】2020年5月19日,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检查辖区保定市***美容美发服务有限公司天鹅分公司时发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进口化妆品未经批准。经执法人员调查销售情况如下:1、蓓加妮头发抗敏隔离乳共进货10盒(120支),每盒12支*30ml,销售2盒加2支(26支),每支销售20元,共销售26支,违法所得为520元;2、蓓加妮染中护色精华液共进货10盒(120支),每盒12支*6ml,每支销售为20元,销售6盒(72支),违法所得为1440元;3、陶丝染烫深层修护发膜共进货2盒,含量为450g每盒,销售1盒,销售价格为350元,违法所得350元;4、韩国字样蜗牛bb霜5个,经核实无进销货记录和批准手续,无法计算违法所得。以上4类产品违法所得合计为2310元。

  【法律适用简析】成安县李家町镇**村**日化门市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法律适用简析】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及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