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博体育新闻
安博体育- ANBO(访问: hash.cyou 领取999USDT)
被告人周某某系某科技公司副总经理,该公司在生产中产生了约50吨化工废水。2024年4月,为处置这批废水,周某某在未查验对方任何资质的情况下,联系罐车司机被告人刘某某,约定以每车1万元的价格运输处置。刘某某在无危险废物运输及处置资质的情况下,驾驶罐车分两次将上述50吨化工废水从该公司运出,并非法倾倒入某大道附近的河流内。经司法鉴定,所倾倒的化工废水属于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代码为“900-000-06“。该行为直接造成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经评估损害数额为人民币32万元。案发后,刘某某向生态环境部门缴纳了7万元、周某某缴纳了25万元生态损害赔偿金。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向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凸显了人民法院对直接将危险废物倾倒入江河湖泊等环境敏感区域犯罪行为“零容忍”的坚决态度和从重惩处的司法导向。与通过渗井、暗管等隐蔽方式排放不同,向开放水体直接倾倒危险废物,行为更加明目张胆,污染扩散更为迅速,对水生态系统和公共用水安全的威胁更为直接和严峻。本案中,被告人将数十吨化工废水直接排入河流,其主观恶性深,行为性质恶劣。法院在依法认定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的同时,基于其行为方式的特殊危害性,对直接实施倾倒的司机刘某某判处实刑,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中对严重危害行为从严把握的尺度。对产废单位直接决策者周某某,虽适用缓刑,但同时宣告了“禁止令”,禁止其在考验期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实现了刑罚的惩戒与预防功能相结合。此外,法院将二被告人主动支付32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情节,作为重要的量刑从宽因素,体现了“修复优先”的环境司法理念,引导行为人积极弥补环境损害。本案判决向社会传递了明确信号:任何将危险废物直接倾倒入水体的行为,都是对生态环境的公然挑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它警示产废企业和运输处置人员,必须将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合规处置,任何企图“一倒了之”的侥幸心理,都将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2019年,被告人王某某、熊某等人成立的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从事废旧轮胎裂解加工中,产生大量油泥状废水废渣,属于危险废物。2021年初,该公司收纳池满溢,面临合法处置成本压力。作为公司管理者的王某某(总厂长)、熊某(业务主管),在明知被告人彭某某经营的生活垃圾有限公司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情况下,为牟利和转嫁成本,以每车2000元的低价,违法将70余吨危险废物委托其处置。彭某某在无许可证的情况下承揽业务,并安排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吸污车,先后七次将上述废物运出,并非法倾倒至市政窨井内,直接排入外环境。经司法鉴定,涉案废物含有苯、甲苯、苯并芘、氰化物等多种有毒物质,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确认系危险废物。案发后,相关被告人为修复环境,与专业处置公司达成协议,共同承担了97万元的应急处置及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监利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彭某某、王某某、熊某、张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向监利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监利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直接实施非法倾倒行为;被告人王某某、熊某作为产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明知对方无资质仍非法委托处置本单位危险废物。四被告人的行为均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法院在量刑中,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方面,对犯罪链条各环节实施“全链条”打击,依法追究产、运、倒各环节行为人的刑责,彰显司法威慑。另一方面,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特别是将四被告人积极共同承担高达97万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这一实质性补救行为,作为重要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予以评价。据此,法院依法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同时追缴违法所得。
本案是人民法院运用刑事手段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犯罪实施“全过程、全链条”精准打击的标杆性案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活动往往呈现产业化、链条化特征,单独打击末端倾倒者难以根治。本案判决的典范意义在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制裁网络全面覆盖了“非法产生—违法委托—非法运输—非法倾倒”的全过程。法院不仅惩处了直接实施倾倒的“终端”行为人张某某和组织者彭某某,更溯源追究了主动寻求非法出路、违法委托处置的产废单位责任人王某某、熊某的刑事责任。这一裁判立场旗帜鲜明地宣告:产废单位是危险废物环境安全终身责任的第一主体,任何试图通过非法委托将处置成本和环境风险转嫁给他人的行为,均与直接排污同罪同罚,彻底斩断了“企业省钱、中介赚钱、环境遭殃”的非法利益链。同时,本案创新地将刑事审判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衔接,将被告人履行巨额修复费用的情节纳入刑罚裁量体系,使司法判决不仅是惩罚,更成为推动环境修复的强制杠杆,生动实践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实现了“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的有机统一,为治理危废非法处置乱象提供了可复制的司法方案。
4.服务大局,聚焦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检察机关坚持开展办案影响风险研判工作,将刑事案件办理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检察机关审查过程中,提前介入环节,建议公安机关审慎对涉案企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审查逮捕环节,综合研判了企业核心技术人员邹某在本案中参与的程度、作用大小及批捕可能对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实质影响后,依法不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环节,多次联合环保部门走访该企业,并提出了严格执行环评报告,更新污水处理设备,实现“零排放”的建议。案发后,甲公司已对原有的安环规章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和完善,投入了330万元完成环保设备改造及工艺升级,投资4000余万元的二期项目获市发改委批复备案,推动企业加速绿色转型,实现了以案促治的良好社会效果。
1.强化行刑衔接,确保案件顺利办结。监利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后,由分管执法的副局长任组长,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专案组,迅速开展调查。专案组第一时间将情况通报监利市公安局,并联合进行实地摸排与无人机侦查,确认该非法冶炼点从事土法炼铅活动。经调阅分析相关人员银行流水、微信交易记录等数据,成功锁定涉案人员徐某、龙某,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他涉案人员。监利分局完成初步调查后,依法将案件移送监利市公安局侦办。后续侦办中发现宋某、颜某、党某、周某冒充股东的情况,公安机关对上述人员以包庇罪另案处理。同时查明涉案股东为徐某、黄某、陈某、张某、李某、龙某、肖某等7人。监利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人,监利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1人。
非法冶炼粗铅成本低廉,利润空间巨大,驱使不法分子无视法律禁令和生态环境后果,顶风作案,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小反射炉、坩埚炉等简陋设备进行熔炼。作业过程中,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酸液渗滤、铅尘、二氧化硫等有毒有害气体直排、废渣废水直接排放,对周边土壤、水体和大气环境造成严重且不可逆的污染,对操作工人及周边居民健康构成极大威胁。违法分子选择租赁偏僻的、连续几年未生产的企业厂房进行生产,生产时间常在夜间或节假日,并设置望风点,企图逃避监管。流动性强,往往在某个地点生产一段时间后迅速转移。本案还呈现出分工明确的“技术+资金“跨区域合作模式:湖南、安徽籍人员主导技术与市场环节,提供核心冶炼技术、设备操作指导、人力组织及销售渠道;本地人员(或资金方)负责落地支撑,包括提供生产场地、筹措运营资金、日常管理及本地关系协调。双方优势互补,由此构建起集废铅酸电池非法回收、土法冶炼、粗铅销售于一体的完整地下产业链。
进一步核查发现,自2018年起,陈某甲任职期间未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未对公司污水管网进行升级改造,未实施雨污分流,未建设专用初期雨水收集池;陈某乙(综合办公室主任)、陈某某(生产技术部部长)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履行监管职责,未建立废水检测台账,未安装镍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未督促操作人员每日开展污染物检测,导致污染问题长期存在且未被及时发现。涉案人员陈某甲、陈某乙、陈某某、赵某某、邱某等5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由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5年7月18日,沙市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处置危险废物相关的经营活动,判决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