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SHKFK
网站公告:NOTICE
安博体育- ANBO诚信为本:市场永远在变,诚信永远不变。

安博体育新闻

安博体育新闻

发布时间:2025-12-28 19:29:37点击量:
  安博体育- ANBO(访问: hash.cyou 领取999USDT)

安博体育- ANBO江苏省市场监管局通报一批投诉举报处理典型案例

  【处理结果】针对何某的投诉诉求,某市市场监管局积极组织双方调解,最终经双方协商一致,某电动工具厂同意退赔。对于某电动工具厂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某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调查,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机身有“东之某”标识的56箱各类电动工具及592张含有“东之某”字样的标签,并处相应罚款。【典型意义】商标是一个企业的无形资产,代表了企业的信誉和形象,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本案当事人擅自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进行商业活动,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消费者基于对“东某”品牌的信任进行消费,却收到与预期不符的“东之某”产品,合法权益也受到损害。市场监管部门一方面通过实施行政处罚,有力打击了商标侵权违法行为,有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另一方面,通过积极组织调解,引导商家退赔,使消费者经济损失得以挽回,切实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2025年3月2日,某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人吴某的投诉诉求,认为某药房销售的“某隐形眼镜护理液”未经过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不符合三类医疗器械标准,要求组织电线元。对于吴某反映的涉嫌违法线索,某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开展核查。经查,涉案的“某隐形眼镜护理液”仅用于消毒,已经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对于吴某的投诉诉求,某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进行审查。经查,吴某存在以下情节:1. 截至2025年3月,通过全国12315平台累计投诉51次、举报49次;2. 2025年1月至3月,在本地区发起投诉15起、举报15起,其中多起专门针对“某隐形眼镜护理液”商品;3. 2025年1月10日当天,于数分钟内分别从某市3家药店购买同款“隐形眼镜护理液”。

  【基本案情】2024年6月3日,某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刘某的投诉举报信,反映其2024年5月21日从某公司购买的配制酒添加二氧化硫,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某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作出行政处罚,奖励申请人,并责令退款、赔偿。经查,某公司于2024年2月3日购进案涉产品12瓶,产品检测报告显示二氧化硫含量为89mg/L,不符合当时有效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执法检查当日,该公司积极下架案涉产品,并联系供应商提供相关凭证。另查明,案涉产品符合即将实施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2024年2月8日发布,2025年2月8日正式实施)。某区市场监管局认为某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对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刘某不服该不予立案决定,向某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基本案情】2025年4月1日至4日,王某某先后前往13家药房购买金银花露、风油精、清凉油等物品,之后针对13家药房销售的金银花露等29件商品无纸质药品说明书等问题向某市市场监管局提出13件投诉举报,要求对商家进行立案处罚,并给予其奖励。某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上述投诉举报后,依法进行分类处理,对于投诉部分,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对于举报部分,经立案调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当场责令被举报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处罚决定。王某某不服某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的终止调解和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先后向某市政府提出13件行政复议申请。经查,王某某通过全国12315平台累计投诉举报400余次,自2024年10月以来因不服市场监管部门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3次,且事实和理由基本一致。

  【基本案情】2022年10月2日,赵某某在某超市购买两瓶啤酒,发现超过保质期,遂向某市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请求依法处理。某市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后,发现该超市确实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等违法行为。2022年11月16日,该超市向市场监管局出具拒绝调解书,某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终止调解。2022年11月18日,某市市场监管局对该超市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同日分别通过短信和书面的方式向赵某某作出答复,告知赵某某举报核实处理结果及投诉调解情况。赵某某认为某市市场监管局未全面履行对其投诉举报事项调查处理的职责,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市市场监管局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投诉举报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基本案情】2024年9月11日,周某某在某商行购买腐竹2包,共计11.8元。因发现其购买的腐竹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10日,保质期12个月,其购买时该腐竹已经超过保质期,其于同年9月13日向某区市场监管局实名举报。同年9月18日,某区市场监管局向周某某作出《行政处理告知书》,告知因其举报的事项违法情节显著轻微符合法定不予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周某某不服,向某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区政府以周某某与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为由,决定对其申请不予受理。周某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某区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判令某区政府对其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经查明,截至2025年4月14日,周某某在本市范围内因购买商品后投诉、举报共计130余次,仅2024年其针对商家销售过期预包装食品的投诉、举报就达80余次,并先后提起上百起行政、民事诉讼。除上述投诉举报、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外,周某某还存在大量购买商品引发质量纠纷后与经营者自行和解并获得赔偿的情形。此外,周某某就本案所涉购买过期腐竹也提起过民事诉讼,且与商家达成调解协议并获得赔偿款500元。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对周某某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周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取决于举报人是否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本案中,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周某某因频繁购买少量商品并在短时间内提起大量的投诉、举报、复议和诉讼,其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周某某投诉举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不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是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没有需要保护的合法权益。且与本案所涉举报相关的民事纠纷已经调解结案,商家也实际支付赔偿款。故二审法院认为周某某与某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告知书》没有利害关系,某区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驳回周某某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