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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5-31 00:33:18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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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顺股份(002800):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安博体育- ANBO

  2.02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 供应链管理服务;道路货物运输站经 营;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 代理;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航空国 际货物运输代理;园区管理服务;普通 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 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停车场服 务;电子过磅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 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 类化工产品);煤炭及制品销售;非金 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金属 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有色金属合 金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建筑材 料销售;化肥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 含危险化学品);农业机械销售;轮胎 销售;木材销售;畜牧渔业饲料销售; 饲料原料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 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农 副产品销售;棉、麻销售;肥料销售; 农作物种子经营(仅限不再分装的包装 种子);机械设备租赁;住房租赁;非 居住房地产租赁;无船承运业务;信息 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网络技术服 务;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 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 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子产品 销售;办公用品销售;耐火材料销售; 机械电气设备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 金产品零售;通讯设备销售;机械设备 销售;日用百货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 品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家用 电器销售;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

  2.02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 供应链管理服务;道路货物运输站经 营;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 代理;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航空国 际货物运输代理;园区管理服务;普通 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 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停车场服 务;电子过磅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 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 类化工产品);煤炭及制品销售;非金 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金属 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有色金属合 金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建筑材 料销售;化肥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 含危险化学品);农业机械销售;轮胎 销售;木材销售;畜牧渔业饲料销售; 饲料原料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 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农 副产品销售;棉、麻销售;肥料销售; 农作物种子经营(仅限不再分装的包装 种子);机械设备租赁;住房租赁;非 居住房地产租赁;无船承运业务;信息 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网络技术服 务;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 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 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子产品 销售;办公用品销售;耐火材料销售; 机械电气设备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 金产品零售;通讯设备销售;机械设备 销售;日用百货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 品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家用 电器销售;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

  4.06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4.06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

  4.10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采取切实措施 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充分保障中 小股东的投票权、提案权、董事提名权 等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其 权利的行使。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 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 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 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章程 4.12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 4.15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

  4.53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 董事会、监事会和按《公司章程》 规定具有资格的股东(下称“提名人”) 可以提名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提 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董 事(含独立董事)、非职工监事的选聘 遵循下列程序: …… (五)……股东大会选举二名以上董 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度。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度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 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2)股东大会对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或 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的,公司应当在召 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说明该次董事 或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方式。 (3)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 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 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 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 候选人,股东应当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 或者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选举票数。 (4)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 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 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

  4.54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会和按《公司章程》规定具有 资格的股东(下称“提名人”)可以提 名董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 被提名人同意。董事(含独立董事)的 选聘遵循下列程序: …… (五)……股东会选举二名以上董 事、独立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度是指股东 会选举董事、独立董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独立董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2)股东会对两名及以上的董事 或者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的,公司 应当在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中,说明该 次董事或者独立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 票方式。 (3)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 个提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独立董事人 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 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 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当在其选举的 每名董事或者独立董事后标注其使用 的选举票数。 (4)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

  5.01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 且尚在禁入期;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八)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5.01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5.03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5.03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 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 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 公司资金; (二)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 其他非法收入; (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 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5.06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独立董事辞职(除独立董事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不具备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或不满足独立性 要求提出的辞职立即生效外)将导致独 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或者专门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的,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 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5.10条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应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5.11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 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提供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在独立 董事行使职权时,有关人员应积极配 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 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 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 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 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 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 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 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提出辞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 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 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 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 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 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 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 果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 立董事职务。 5.12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5.31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 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 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 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 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 理由。 5.13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 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5.14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 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 务,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 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 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5.15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 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五天的现场工 作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 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 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5.16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 事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公 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 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 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半数 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 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 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 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 他情形。 5.17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上市公司年 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 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 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 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 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 的其他工作。